钱晨成律师亲办案例
因不履行车辆过户义务而成诉,代理胜诉后成功将车辆过户
来源:钱晨成律师
发布时间:2016-06-01
浏览量:1010

因不履行车辆过户义务而成诉,代理胜诉后成功将车辆过户

【纠纷案由】:合同纠纷

【受理法院】: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

【受理案号】:(2013)杭拱商初字第78

代理律师】:李技、钱晨成

【案情简介】

因何某某(被告)未依约履行与杭州某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(原告)签订的和解协议。20121226原告委托律师(代理人)李技、钱晨成以合同纠纷为由代为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(以下简称“拱墅法院”)提起诉讼。

【承办过程】

原告诉称:现登记于被告名下的浙AXXXXX凯宴牌越野车(发动机号:M4851901910),由被告丈夫周某驾驶在2011124日发生交通事故。210日,周某将上述出险车辆交付原告进行修理。修理过程中,双方对有关期限及质量等问题产生了争议,经多次协商,最终于2012312日达成了和解协议。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为:被告的上述出险车辆由原告回购,计价150万元,原告另补偿给被告交通费等损失计346500元,合计原告应给付被告1846500元;原告已经出借给被告的代步车辆帕纳美拉牌轿车(车牌号浙AXXXXX,发动机号M4820VB00565),以16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;上述车辆过户当天,原告应一次性支付给被告款项共计246500元。上述协议签订当天,原告即支付给周某款项246500元。但此后被告拒不办理车辆过户手续,虽经多次催促,仍拖延至今。请求判令:1、被告办理浙AXXXXX凯宴牌越野车的过户(转移)登记手续,将该车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(该车价值150万元)。2、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。

被告未到庭应诉,但在开庭前向拱墅法院提供一份书面答辩状称:原告在修理车辆时存在欺诈消费者、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约行为。另外,原告也没有将帕纳美拉车过户给被告。

原告向拱墅法院提交以下证据:1、和解协议,证明原、被告达成的协议,被告负有车辆过户义务。2、终止调解书,证明原、被告间的车辆维修情况及纠纷起因。3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,证明涉案车辆交通事故情况。4、授权委托书,证明车主委托其丈夫周某全权处理这件事,证明被告与其丈夫之间的委托关系。5、请款单,证明原告的付款情况。6、银联卡,证明被告指定原告付款。7、车辆注册登记摘要信息栏,8、行驶证,证明浙AXXXXX车辆车主及其他信息情况。9、车辆注册登记摘要信息栏,10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,证明浙AXXXXX帕纳美拉车主情况。11、催告函,证明原告催告被告履行过户义务的事实。12、结婚证,证明被告与周某系夫妻关系。

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。

裁判结果

拱墅法院对原告提供的12份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力均予确认。根据上述有效证据,拱墅法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在诉状中主张的事实一致。

拱墅法院认为,案涉浙AXXXXX车辆在原告处修理过程中,双方发生了争议,但对争议的处理结果,原、被告于2012312日签订的一份和解协议已作了明确约定,而且对该份协议原告已作了部分履行;该份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,双方均应按约履行。根据和解协议的约定,原告对案涉浙AXXXXX车辆进行回购;原告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,被告则有义务办理将浙AXXXXX车辆过户给原告名下的登记手续。原告的诉请成立,拱墅法院应予支持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六十条、第一百三十五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被告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办理浙A9119L凯宴牌越野车(发动机号:M4851901910)的过户登记手续,将该车过户登记至原告杭州某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。

【案件后续】

被告何某某因不服一审判决,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。后经代理律师李技、钱晨成出庭答辩后,二审法院判决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一审判决生效后,代理律师钱晨成以原告的名义向拱墅法院申请执行,在杭州市车管所的协助下成功将本案执行标的:AXXXXX凯宴牌越野车,过户至原告杭州某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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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师姓名:
    钱晨成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合伙人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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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3301*********99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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